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一、参保职工有以下情形,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1、基本医疗范围以外的医疗服务;
2、不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不符合规定擅自转院,以及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之外的药品等不符合暂行规定的就医行为;
3、按法律、法规规定属他人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意外事故等等
4、斗殴、酗酒、吸毒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个人承担责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5、工伤、生育费用;
6、施行美容或者对先天性残疾进行非功能性矫正或治疗的;
7、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应承担的费用。
二、参保居民有以下情形,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1、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前发生的医疗费用;
2、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以外的医疗服务费用;
3、依法属于他人承担责任的包括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人身伤害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4、发票丢失后自制、复制的医疗费用单据;
5、非婚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流、引产、结扎、分娩等医疗费用;
6、在国外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进行治疗的医疗费用;
7、明确规定由工伤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
8、违法违规、故意等个人责任行为所导致的医疗费用;
9、其他按规定不应支付的医疗费用。
上一篇:医疗救助相关事项[ 05-21 ]
下一篇:阳医保法规【2019】60号关于印发《阳江市医疗救助经办规程》(…[ 0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