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相关事项
医疗救助相关事项
一、医疗救助政策
国家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医疗救助对象
下列人员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关医疗救助:
1、具有本地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且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特困人员;
2、具有本地户籍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
3、具有本地户籍或者符合条件的持有本地居住证的常住人口、当年在本省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疾病和诊治门诊特定项目,其个人担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达到或者超过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的60%,且家庭资产总值低于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规定的上限的;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重点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员。
三、医疗救助方式
1、门诊救助
门诊救助的重点是因患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全面纳入门诊救助范围,并逐步扩大门诊救助的对象范围和救助水平。
四、如何申请医疗救助
1、重点救助对象、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并在民政部门备案的救助对象无需申请,可在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医疗救助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同步结算的“一站式”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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