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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相关事项

文章来源:作者: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13日 点击数:439 字体:

一、医疗救助政策

国家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医疗救助对象

下列人员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关医疗救助:

1.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指纳入本市民政、乡村振兴部门

管理的下列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

2.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指符合《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阳府办〔2022〕6号)规定的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

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按标准退出,不再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三、医疗救助方式

1、资助参保  

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等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全额资助。

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不享受资助参保待遇。

2、住院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该类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100%的比例予以救助,不设年度救助限额。个人负担的医保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实行二次救助,救助比例为100%,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

(2)低保对象、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该类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8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10万元。符合以下条件人员,救助比例提高至90%:重度残疾人(二级及以上残疾证人员)、老年人(60周岁及以上)、未成年人(16周岁以下)、重病、重残儿童、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妇女乳腺癌和宫颈癌、戈谢病等重特大疾病患者。

该类人员个人负担的医保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实行二次救助并分段设置报销比例。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0-10000元,报销比例50%;10000-20000元,报销比例55%;20000元以上,报销比例60%,二次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

(3)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重病患者:该类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8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8万元。符合以下条件人员,救助比例提高至90%:重病、重残儿童、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妇女乳腺癌和宫颈癌、戈谢病等重特大疾病患者。

该类人员个人负担的医保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实行二次救助并分段设置报销比例。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0-10000元,报销比例50%;10000-20000元,报销比例55%;20000元以上,报销比例60%,二次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

3、门诊救助

门诊救助的重点是因患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全面纳入门诊救助范围,并逐步扩大门诊救助的对象范围和救助水平。

四、如何申请医疗救助

1、重点救助对象、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并在民政部门备案的救助对象无需申请,可在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医疗救助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同步结算的“一站式”服务。

2、其他对象

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且没有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其他特困人员



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经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审核、公示



报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

 

 

 

 

五、医疗救助标准

救助对象

住院报销

比例

住院年度

救助限额

特殊门诊救助比例

年度救助限额

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100%

不封顶

100%

6万元

低保对象、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

80%

10万元

80%

6万元

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重病患者

80%

8万元



 

六、医疗救助结算

1、重点救助对象实行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结算,具体流程如下:

重点救助对象



定点医疗机构正常办理就医登记对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及二次救助的费用通过医保结算系统实行一站式结算



即时上传医疗费用明细到社保信息系统



社保信息系统确认救助对象身份、核算相关待遇



定点医疗机构与重点救助对象结算



 结清自付费用,签名确认《报销计算表》并领取发票

 

2、零星医疗救助结算。

经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核准认定或其他特殊原因的医疗救助未能一站式结算的救助对象



向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供身份认定材料、相关报销材料



医保经办部门受理并核准待遇



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转入救助对象提供的个人帐户

 

七、不予救助的医疗费用

1、自行到非定点医疗就医或自行购买药品无正规票据的费用;

2、因自身违法行为导致的医疗费用;

3、因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精神障碍患者除外);

4、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由他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况。

 

阳春市人民医院医保办

202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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