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春市人民医院关于取消药品加成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的公告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7〕32号)、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7〕2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我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要求,采取“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步骤,取消公立医院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完善医疗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的补偿机制,积极稳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同步强化价格和医疗、医保、医药等相关政策衔接联动,逐步建立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多方参与的价格形成机制,确保医疗机构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
二、主要目标
到2017年,改革医疗服务项目管理,改进价格管理方式,结合公立医院改革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到2020年,逐步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基本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积极探索建立通过制定医保支付标准引导价格合理形成的机制。
三、调整范围
1、市直各公立医疗机构,各县(市、区)公立医疗机构(包括已开展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县级公立医院)。
2、中央、军队、武警、省属医疗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在我市举办的公立医院要同步参加我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
四、调整内容
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的基本定位,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公立医院因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进行补偿。在调整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方面,重点提高诊疗、手术、康复、护理、中医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等价格。此次改革涉及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共5666项,其中:调整项目2422项(上调2070项,下调349项,取消合并3项),无调整项目3244项。
(一)取消公立医院药品加成,将挂号费并入诊查费、将空调降温和取暖费并入床位费一并收取。
(二)调低价格项目,共两大类。
1、检查费:包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编码第2103类X线计算机体层扫描(CT),共8项;第2102类磁共振扫描(MRI)检查,共15项;第2303类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SPECT)检查,共3项。
2、检验费:包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编码第25类检验项目,包括临床检验、临床血液学检查、临床化学检查等,共323项。
(三)调高价格项目,共六大类。
1、诊查费:包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编码第1102类普通门诊诊查费、名专家、主任医师门诊诊查费、副主任医师门诊诊查费、急诊诊查费、门急诊留观诊查费、住院诊查费,共7项。
2、护理费:包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编码第12类护理费,共19项。
3、床位费:包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编码第1109类床位费, 共8项。
4、手术费:包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编码第33类手术治疗,共1870项。
5、康复类项目:包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编码第34类康复,共32项。
6、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项目:包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编码第42类-47类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共134项。
(四)为扶持儿童专科医院和其他医院儿科发展,对于六岁以下儿童的临床诊断中有创活检和探查、临床手术治疗等体现儿科医务人员技术劳务特点和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实行不超过30%的加收政策。
五、保障机制
(一)明确部门分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要求和职责分工,及时细化落实改革措施。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研究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及其价格,加强价格行为监管、价格监测预警、价格水平调控,及时受理医药价格举报和投诉,化解价格矛盾,确保医疗服务价格水平总体稳定。卫生计生部门履行医改牵头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责任,采取综合措施,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加强医疗费用控制,督促医疗机构落实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费用清单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深化医保支付制度改革的要求,落实将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按规定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做好医保与价格政策的衔接配合,稳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财政部门落实对公立医院的投入政策,加大投入力度,支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
(二)做好舆论宣传。强化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及时解读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措施,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争取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调动广大医务人员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六、执行时间
本方案自2017年7月15日起实施,以往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附件:1、阳江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表
2、阳江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