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有关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减轻参保群众的特殊门诊费用负担,现对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有关项目和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增加项目。将帕金森氏综合症、癫痫、造血干细胞移植、艾滋病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病种,即增加了四个项目,目前,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病种达到22个。
二、提高定额标准。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病种的定额标准原为300元每月,结合我市实际,现提高我市部分项目的定额标准,增加项目和提高定额标准后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的定额标准参照附表。
三、调整报销比例。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的报销比例为50%,现调整为按住院比例报销。
四、调整同时患多个病种的标准。一个人同时患有多个(两个以上)病种的,定额标准以最高一个定额加上其他病种定额的20%合并计算。
以上新标准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一、增加项目。将帕金森氏综合症、癫痫、造血干细胞移植、艾滋病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病种,即增加了四个项目,目前,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病种达到22个。
二、提高定额标准。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病种的定额标准原为300元每月,结合我市实际,现提高我市部分项目的定额标准,增加项目和提高定额标准后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的定额标准参照附表。
三、调整报销比例。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的报销比例为50%,现调整为按住院比例报销。
四、调整同时患多个病种的标准。一个人同时患有多个(两个以上)病种的,定额标准以最高一个定额加上其他病种定额的20%合并计算。
以上新标准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阳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一览表(新)
序号 | 病种 | 定额标准(元) |
1 | 高血压Ⅱ期以上(含Ⅱ期)高血压性心脏病 | 300 |
2 | 重症糖尿病 | 300 |
3 | 冠心病(心绞痛) | 300 |
4 | 慢性心功能不全(心衰) | 500 |
5 | 类风湿关节炎 | 300 |
6 | 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 | 300 |
7 | 肝硬化(失代偿期) | 300 |
8 | 中度及中度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 300 |
9 | 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非血液透析治疗) | 300 |
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透析治疗) | 统筹封顶 | |
10 | 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第一年(12个月) | 2000 |
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二年后 | 1500 | |
11 | 恶性肿瘤(放、化疗治疗) | 800 |
恶性肿瘤(非放、化疗治疗) | 300 | |
12 | 地中海贫血或海洋性贫血 | 800 |
13 | 再生障碍性贫血 | 800 |
14 | 血友病 | 800 |
15 | 精神分裂症 | 300 |
16 | 脑血管疾病后遗症(脑栓塞、脑出血等疾病引起的后遗症) | 300 |
17 | 系统性红斑狼疮 | 400 |
18 | 肺结核 | 300 |
19 | 帕金森氏综合症(新增) | 300 |
20 | 癫痫(新增) | 300 |
21 | 造血干细胞移植(移植物抗宿主病及感染的治疗)(新增) | 1000 |
22 | 艾滋病(新增)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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