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阳春市人民医院开展“上门服务” 医疗服务项目的公示
根据《阳江市医疗保障局转发关于公布“上门服务费”等167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阳医保通〔2024〕23号文件精神,“上门服务”该项新增项目自2024年9月1日起在全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试行2年,现我院拟开展“上门服务”该项目,于2025年11月17日至2025年11月23日进行第一次公示,无收到异议,现向广大群众进行第二次公示:
编码 | 项目名称 | 计价单位 | 说明 | 项目成本(元) | 拟收费价格(元) | 报销情况 |
131000001N | 上门服务费(1人上门) | 人次 | 1.计价单位“人次”按医务人员数计算。 2 . 上门提供的医疗服务,收费按照“上门服务费+医疗服务价格”的方式,提供的医疗服务、药品、医用耗材等,收费执行相应医药价格政策。 3.对于医疗机构上门提供的医疗服务,已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家庭医生签约等方式提供经费保障渠道的,医疗机构不得重复向患者收费 | 140.2 | 140.2 | 自费 |
131000001N | 上门服务费(2人上门) | 人次 | 1.计价单位“人次”按医务人员数计算。 2 . 上门提供的医疗服务,收费按照“上门服务费+医疗服务价格”的方式,提供的医疗服务、药品、医用耗材等,收费执行相应医药价格政策。 3.对于医疗机构上门提供的医疗服务,已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家庭医生签约等方式提供经费保障渠道的,医疗机构不得重复向患者收费 | 254.71 | 254.71 | 自费 |
131000001N | 上门服务费(超3公里每公里加收) | 人次 | 1.计价单位“人次”按医务人员数计算。 2 . 上门提供的医疗服务,收费按照“上门服务费+医疗服务价格”的方式,提供的医疗服务、药品、医用耗材等,收费执行相应医药价格政策。 3.对于医疗机构上门提供的医疗服务,已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家庭医生签约等方式提供经费保障渠道的,医疗机构不得重复向患者收费 | 23.87 | 23.87 | 自费 |
运营管理部
2025年11月24日



